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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本协议中提示及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158-5050

E-mail:fundkf@TL50.com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中,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手机网站、移动应用终端等(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撤销、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和查询等业务。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或乙方业务规则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

1、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2、 修改账户资料;

3、 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密码修改、交易撤销等申请;

4、 新增、变更、暂停或终止定期定额协议;

5、 设置与变更基金分红方式;

6、 查询当日和历史交易记录;

7、 和网上交易有关的其它业务及乙方另行公告或通知增加的适用于网上交易的业务。

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有关规定或公告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由于上述交易行为带来的资金划付等银行费用可能由投资者承担。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投资损失。

乙方已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客观上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并非完全确定。互联网本身并非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投资者。

5、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仿冒或因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6、投资者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影响甲方的交易登陆、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7、其他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充分、完全、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投资于乙方所代销的开放式基金之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代销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公告等所有相关内容,全面了解所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4、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在效力上均应被视同为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

5、甲方投资于乙方所代销的开放式基金,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基金账户。甲方确认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甲方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应立刻通知乙方。

6、甲方保证投资于乙方所代销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8、甲方有权且仅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基金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如甲方为之,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9、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乙方网站或其网上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乙方对甲方网上交易的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甲方确认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的,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并对该等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校验码等信息予以保密,甲方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被他人侵入、丢失、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甲方应确保使用安全、可靠、适当的浏览器、客户端及设备进行网上交易,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3、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以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营销类信息,甲方如不同意接受,请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约束。

2、乙方承诺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

3、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漏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或正常业务经营所需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六条 提示及免责条款

1、甲方知悉并接受如下提示条款:

(1)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或指令,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乙方对甲方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乙方确实接收到申请。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业务申请的确认情况,甲方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甲方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为准,如甲方T日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T+1日的申请。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T+1日的申请处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3)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划款手续费、因寄送办理业务所需资料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4)乙方具有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网上交易服务。

(5)乙方在认为必要时,将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验证甲方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登记的相关身份信息,有权核查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因以下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战争、罢工、地震、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

(2)第三方服务中断、迟延或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停电、资金结算机构或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堵塞、停止、迟延或错误提供服务等。

(3)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乙方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因出现上述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因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通过乙方系统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乙方允许的方式实际办理本业务,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甲方撤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2)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3)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6)双方签订协议同意终止。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乙方修改、删除或增加本协议内容将登载于乙方的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